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函〔2019〕12号),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,提高实习质量,确保实习效果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,是学生了解国情民情社情、接触生产实际、进入科研一线、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,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、创新精神,树立事业心、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。
第三条 实习包括认识实习、专业实习、生产实习、毕业实习等。
第二章 实习组织领导
第四条 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。
第五条 本科生院是学校实习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为:
(一)制定学校实习管理相关规章制度;
(二)审核学院实习计划;
(三)组织开展实习质量的督导检查;
(四)指导学院做好实习基地建设;
(五)组织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等。
第六条 学院是落实实习工作的主体单位,主要职责为:
(一)设计实习教学体系,制定实习管理与实施细则;
(二)制定实习教学大纲、实习计划;
(三)遴选、编写实习教学文件;
(四)遴选、建设与维护实习基地;
(五)加强实习管理,做好实习考核;
(六)组织实习经验交流,推动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。
第三章 实习教学文件
第七条 实习教学文件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指导书。
第八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开展专业实习的指导文件,是组织和检查实习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,由学院制定,报本科生院备案。内容包括实习目标、内容、形式、时间安排,实习组织管理与注意事项,实习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等。
第九条 实习指导书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编写的实习教材,需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、技术及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。
第四章 实习管理
第十条 学院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,结合专业课程体系,制订本年度实习教学计划,报本科生院审定。
第十一条 实习派出前,学院须落实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,开展实习动员和安全、纪律教育,并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。
第十二条 实习过程中,学院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管理,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。
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,学院要做好实习考核和总结,实习报告等相关材料归档工作。
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职责
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指导与管理,应经验丰富、业务素质好、责任心强、安全防范意识高,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,一般按不低于1:30师生比配备。
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工作,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及学生的业务水平,并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,会同实习单位,拟制实习计划。
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在实习前向学生介绍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基本情况,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教学大纲,并进行实习前的预备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教育等。
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相关人员,共同指导学生开展实习,记录学生实习的表现和技能考核情况,及时掌握实习进度,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,批阅实习作业和报告。
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关心关注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、学习、生活、健康与安全,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的实习纪律,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。
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,实习指导教师须认真做好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工作,向学院汇报实习情况。
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,遇特殊情况须请假并报分管院长批准,在替岗教师到达并完成工作交接前不得离岗。擅自离岗或者私自找他人顶替者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六章 实习学生要求
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照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。
第二十二条 实习前,学生须参加实习动员和教育活动,了解实习计划、明确实习目的,熟悉实习安全、纪律等相关要求。
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,学生应认真撰写实习日记,积累实习报告资料;规范撰写实习报告,为实习成绩考评提供重要依据。
第二十四条 实习期间,学生须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,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、安全纪律和保密纪律,服从现场教育管理。
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,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无故旷课;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在外留宿,特殊情况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并经指导教师批准。
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,学生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,则参照教育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2号)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
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,提交实习报告,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。
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、实习日记、实习报告以及口试或笔试成绩等方面综合评定其最终实习成绩,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,取消其参加实习考核资格。
第三十条 凡未参加实习或考核不合格者,须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补修或重修,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。
第八章 分散实习
第三十一条 实习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、集中开展,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。
第三十二条 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,应在落实实习单位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进行。学院应着重对实习单位资质和条件、实习内容与教学目标的符合度等情况进行审核。
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为分散实习的学生安排校内指导教师,全面掌握所指导学生的联系方式和实习去向,跟踪或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,配合做好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等。
第三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,应主动保持与校内、外指导教师的联系,接受检查和指导。实习期间请假,需要实习单位和所在学院同时批准。
第三十五条 分散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、实习日记和实习鉴定表后方可参加成绩评定。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院参照集中实习执行。
第九章 实习评价与保障
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院不定期对各专业实习情况进行检查,年底结合实习教学总结情况,对各单位实习工作进行评价。
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加大实习实训经费投入,统筹做好实习实训经费分配,提高使用效益,切实提升实习实训教学质量。实习经费的支出及报销应依据财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第三十八条 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参照《OB体育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参照本规定,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规定,并报本科生院备案。
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OB体育本科学生实习工作管理规定》(山大教字〔2012〕38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