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,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,在OB体育学术委员会下设立OB体育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。
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依照科学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,在校长统一领导下,对OB体育教学发展、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审议。
1.咨询指导。对学校把握教学发展和教学改革方向、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。指导学校和院(部)开展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社会实践、大学生创新活动、文化素质教育、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。
2.评议审议。评议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;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、教学名师、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;参与评议教学质量监控效果、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;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、专业设置与调整、教学管理规章、质量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、教学规范等。
3.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、评议审议工作。
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、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、教学专家、教学副院长组成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,副主任委员若干人;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。
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。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,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调整。
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学术造诣和社会声望高,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强,秉公办事;熟悉本科教学工作,按要求参加国家、地区等有关本科教学工作会议,担任专家评委,承担教改立项等工作;近年来为本科生讲课或举行学术讲座。
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。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。
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学校教学经费中列支。委员每年的兼职工作计入学校教学工作量。
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,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。
第九条 各院(部)可参照本章程规定的原则成立院(部)教学指导委员会。
第十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